看到工人在廠房里操作有火災隱患,沈陽一保溫板廠老板沒有制止,結果導致引發火災,造成588萬損失。1月4日記者獲悉,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公布判決,兩名保溫板廠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7月8日19時40分許,沈北新區虎石臺鎮吳三家子村沈陽寧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突然發生火災。雖經眾人奮力撲救將大火撲滅,但廠房內損失嚴重。經鑒定,廠房、機器設備等物品總損失高達588萬余元。
火災發生后,警方及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全面展開調查。消防部門認定此次起火的原因為工人操作手動砂輪時,摩擦出火花引燃砂輪旁邊的擠塑板廢料所致。
經審查明,2013年3月,沈陽一家保溫板廠個體業主陶某與沈陽寧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兩年,租金每年35萬元,并明確約定消防、環保、安全生產、衛生等項工作均由陶某負責。
陶某租賃廠房西車間后,在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資質、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雇傭趙某(在逃)、徐某某等人在廠房內生產保溫板。其中,趙某為車間主任,徐某某為技術員。
2015年7月8日19時,陶某到車間內看到趙某、徐某某正用手動砂輪切割回料機上方的軸承,在明知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予以制止。當日19時40分許,趙某、徐某某在修理機器過程中,手動砂輪磨出的火花將旁邊的保溫板引燃,引起火災,將寧大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物品燒毀。
徐某某被當場抓獲,趙某目前在逃。2016年4月15日,陶某在江蘇老家被警方抓捕歸案。案發后,陶某與被害單位自行達成了和解協議,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隨后,陶某、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訴。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陶某、徐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其中,陶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疏于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被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規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